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除天数。

上一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汇回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五年以上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就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第四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所得范围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个人。

前款所称奖金不包括科技文化成果奖金。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绘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等劳务取得的所得。

质询、讲座、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塑、电影、戏剧、音乐、舞蹈、

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或者转让专利、版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和各种债券的利息以及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辆等财产所得。

六、其他所得,是指上述所得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第五条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纳税: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人工作和提供劳务所得。但是,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雇主处取得的报酬免征所得税。

个人从中国取得的股息、红利。但是,从中外合资企业和城乡合作组织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税收。

三。中国人民* * *和中国各级政府机构派遣人员出国所获得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在中国境内出租财产的租金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所得。第六条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全部应税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分别计算纳税。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第八条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是指中国政府或者中外科学技术文化组织对在科学技术文化领域取得成果的个人给予的奖金。第九条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中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利息,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的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家银行委托其他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

个人在中国各地投资建设(投资)公司不分红利,红利不高于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也免税。第十条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说的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的薪金所得,是指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和享受外交官待遇的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

各国驻华使、领馆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只有在该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其他人员同等待遇的情况下,才予以免税。第十一条不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全额纳税。第十二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一次性所得或者完成一件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所得一次取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分次取得的,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可以合并为一次。第十三条两个以上个人的收入相同,按照税法规定需要扣除费用的,可以从每个人的收入中扣除费用。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录备查。

前款所称各种应税资金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以及以有价证券或实物支付时折算的金额。第十五条自行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