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中商标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制造商名称、来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公约》还规定,工业产权应当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工业和商业本身,还包括农业和采掘业,以及所有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巴黎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都应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其法律给予或将给予其国民的各种便利,无论他们在每个国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商务办事处。在成员国境内拥有永久住所或真正合法的工商企业的非联盟成员国国民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3.优先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基于申请人在巴黎联盟的一个成员国正式申请一项工业产权,当同一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或12个月)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同一项工业产权时,后一国应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一国的申请日。根据巴黎公约,即使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最终被驳回,优先权仍然有效。
4、各国工业产权的独立性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成员国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对一项申请给予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不应考虑其他国家是否对同一申请授予工业产权。
5、强制许可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在一定条件下批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未实施该专利,或者自专利权被批准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该专利,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6.驰名商标的保护
无论该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已经注册,各成员国均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拒绝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