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中的新实用新型是什么?是技术方案还是具体形式?
一项发明不仅可以包括对产品形状和结构的改进,还可以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特殊方法和技术或者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针对产品的形状和结构提出的技术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权利要求同时包含了形状特征、结构特征和针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如木质牙签,其主体为圆柱形,末端为圆锥形,其特征是将木质牙签加工成型,浸泡在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由于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对方法本身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和结构,如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1)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从外部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三维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如凸轮形状和刀具形状的改进;也可以是产品二维形状的技术方案,如型材截面形状的改进。(2)产品的结构是指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结构可以是机械结构,也可以是电路结构。机械结构是指组成一个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电路结构是指组成一个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结构,产品的渗碳层和氧化层都属于复合层结构。(3)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不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的形状、表面的图案和颜色,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组合不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根据(3),部分技术方案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这些方案必须描述一个产品的基本结构或形状及其基本工作原理。比如“快速成相法及其组合装置”、“组合式槽孔巷道爆破法及其专用工具”等等。以上内容摘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新)》第一部分,第二章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