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如何收费?
日常生活中,如果你打官司要请律师,自然要花钱。
1.行政诉讼的律师费该付多少?
行政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一般案件受理费用: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以财产案件为收费标准。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误工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和法律文本所需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实际成本收取。
二。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或者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上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通过补偿律师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花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律师服务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收取,如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
计件工资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中标金额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时间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的,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和继承案件;
(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金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第十二条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诉讼案件中实施风险代理费。
第十三条风险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
风险代理费用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目标金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金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案卷检索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异地办案需要预收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确需变更成本估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结算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的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收费清单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及有效凭证。客户可以不支付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未经许可,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规定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延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范围或幅度的;
(四)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的;
(三)未提前向委托人提供异地办案差旅费预算、出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提交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和使用律师服务专用票据、财务票据和业务档案的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和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费发生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5日+2月6日+0日起实施。《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时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计发[2000]392号)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性: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花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