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年费缴纳标准

法律主观性:

专利权人从被授予专利的当年开始,到专利保护期届满,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年费。准确缴纳年费是维护专利权有效性的前提。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缴纳专利登记费外,还应当缴纳被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各年度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或者缴纳金额不足的,可以自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金额的滞纳金,否则专利权丧失。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按时或者足额缴纳年费的,可以自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年费,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缴纳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整月)的,只需缴纳年费,无需缴纳滞纳金;(2)超过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的,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为全年年费的5%;(3)逾期超过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的,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为全年年费的10%;(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的,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为65438+全年费用的05%;(五)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的,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为全年费用的20%;(6)超过规定的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的,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为全年费用的25%。

法律客观性:

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起,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应当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专利年费缴纳常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的,专利管理部门将在期满后六个月通知其缴纳滞纳金,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纳滞纳金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之日起终止。自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逾期即完全丧失专利权。一般来说,专利年费是按年缴纳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当年的年费在登记时缴纳。此后,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缴纳。逾期的,应在行政部门给予的宽限期内,即6个月内缴纳,同时缴纳滞纳金(每个月应缴纳年费的5%)。专利权终止后,所有权利恢复申请都应当按照终止通知的要求提出。如果获得批准,申请费将按照重新申请所需的步骤和程序支付。专利年费的缴纳方式非常灵活:直接向专利局缴纳、邮局或银行汇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