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R&D高新技术企业中心管理办法第二章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或者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在其应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上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 .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654.38+00万元。

(六)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7)具有独立的R&D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65,438+05人(软件企业30人),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R&D机构员工总数的60%;

(八)保证中心建设和发展所需经费的落实,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654.38+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内无环境污染事故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中心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申请书

(二)建设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托单位的相关证明

(四)依托单位和中心地位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第九条省科技厅按照“择优支持、合理布局、公平公正”的原则,或者委托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调查。

第十条可行性论证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及其支持的关键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备中心项目的基本条件;

(四)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

(六)依托单位的财务状况能够保证中心的顺利运行。

第十一条对已经通过可行性研究的,省科技厅批准建设。

核准建设的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依托单位名称+核心研发方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形式。

第十二条科技部对依托单位申请的以下中心应优先审批:

(一)主持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或主持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二)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创办。

联合建立的中心必须有联合建立协议,明确规定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建立单位在中心建立和运行中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