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区别
专利权: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特定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申请权: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第二,特点不同
1,专利权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专利权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结合的权利。
(2)专利权由专利局授予。
(3)专利权的产生是以发明的公布为基础的。
(4)专利具有实用性。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强制许可措施,充分利用其专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利用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文件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术语有特殊定义的,以该特殊定义为准。
如果上述方法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共同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的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实现方式,确定权利要求中功能或者效果所表达的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进行审查。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或者相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在与专利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确定产品类型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产品的销售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