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或者通过五年以上独家许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科学除外),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R&D费用总额不低于R&D费用总额的60%。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和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应用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如果认为符合认可条件,企业可以向认可机构申请认可。

(2)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准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员工人数、学历结构及R&D人员占企业员工比例的说明;

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年限为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为实际经营年限)和技术收入。

(3)符合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评价专家库;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四)鉴定、公示和备案

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布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企业应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未通过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交近三年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审查应重点关注第十条第(四)款,符合条件的应按照第十一条第(四)款进行公示和备案。

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生产和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岗位变动等)),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从当年起终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