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专利纠纷中保全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和专利保全期限,并附人民法院裁定书。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专利权仍然需要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交付的,专利权的财产保全视为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的保全。人民法院不得重复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