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财政理论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现状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关于财政理论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财政政策的制定上。学者们从财政税收、财政支出、国家采购几个方面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财政税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现状

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激励机制,难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刘溶沧(2000)认为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多数针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事前科研开发活动的税收支持不够。其结果是已经有较强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成果转化收入的单位受惠,但对那些技术陈旧、亟待更新改造,以及正在进行科研开发活动的企业却缺少应有的税收鼓励措施。刘海涛、邵冰(2006)也指出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税率优惠和税额定额减免等直接优惠为主,对尚未形成或正在进行技术开发的企业无税收刺激作用。为提高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应注重将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搭配使用,尤其要侧重间接优惠方式,如:对用于科技研究项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用于科技研究项目的投资采取投资抵免方式、建立科技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等。唐海燕(2006)认为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对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取的利润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可能因风险发生的失败缺乏税收保护。这无疑降低了部分企业尤其是资金力量薄弱的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应该借鉴创新型国家的做法,采取侧重事后利益让渡的税基式优惠方式。

顾国培(2003)认为现行以“生产型”为主的增值税制限制了科技成果转化。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重复征税现象没有消除,企业所承担的税负随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大而增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建议增值税可由现在的“生产型”增值税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对购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投资已纳税款允许抵扣。

杨春梅、杨志宏(2010)认为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建议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如:扩大增值税关于设备的抵扣范围和增加对中小科技企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形成创新性产品的企业税务机关退还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税款等。

宋风轩、边卫红(2002)指出我国税收政策的运用多年来一直注重区域性优惠,而弱化了产业性税收优惠,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产生税负不同的情况,不仅不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从长远看,应加大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和力度,使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公平、高效目标。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严义埙也指出,在我国高科技产业税收方面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主要表现是: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企业之间的税率差异;税务官的权利过大而且缺乏制约。导致这些现象,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但根本还是后者。

罗荆从人力资本投资的角度指出我国缺乏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罗荆,2002)。优惠享受者大多数为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则难以从中受益。刘溶沧也指出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建议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对推进我国个人人力资本的投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都有重要意义(刘溶沧,2000)。

梁凯、李廉水(2005)指出从我国对企业所得税法定减免税的优惠与企业是否被鉴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只要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就可以终身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这条政策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也就无从谈起。这项税收政策优惠与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发展的成长规律之间的联系存在脱节,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受到弱化。建议税收支持坚持科技成果产品和项目导向,不符合要求不能予以税收优惠。

(二)财政支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现状

与国家财政税收相对应的是国家的公***财政支出,关于国家如何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金支持主要有以下观点。

霍斌(2004)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特征。但由于我国转化资金有限,多数科技成果闲置,使潜在的生产力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发挥科技的巨大优势。因此,应切实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资金支持。毛志雄也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作为科技创新过程的决定性环节,需要更多的经费投入,但在开始阶段还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困难,需要政府给予启动资金的资助(毛志雄,2002)。

高国顺(2003)则认为政府不仅要切实加大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还要特别提高投入经费的使用效益。对通过鉴定或取得专利的科技成果,要组织科技专家和企业家对其转化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其中确有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要集中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财政部的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的科技投入结构不合理,研发阶段投入经费较多,而中试和产业化阶段投入经费较少,造成大量的科技成果无法达到最大的转化效果。因此,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很有必要。在科技投入结构调整方面,一是科学合理地调整科研、中试和产业化阶段的经费结构及比例关系,逐步加大后两个阶段的投入比重;二是在研发经费中应主要用于重大项目关键技术的攻关,向关系到国计民生、行业发展和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攻关项目倾斜;三是在中试经费中,向重大科技成果中试以及行业关键技术和***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方面倾斜;四在科技成果产业化经费中,着重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交易平台建设方面倾斜。刘海涛、邵冰(2006)认为在现代公***财政的理论和实践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因此应在企业不愿意或无力进行投入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应从现存的全方向覆盖科技研究领域的职能格局向重点保障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供给格局转换,把财政科技支出的支持重点放在提高国家产业竞争能力上;在产业技术领域里,政府应重点支持社会效益较大的***性科技研究项目,不影响国内企业公平竞争的竞争前研究开发,以及有助于提高国家整体实力和形成竞争力的战略产业;而对于以上领域之外的科学研究事业,则应逐步推向社会,由市场提供。李建成(2008)对此也持相同态度,认为国家财政应对从事基础研究、竞争前战略高技术研究、重大公益性研究,以及产业***性技术研发的科研项目和单位,给予其持续、稳定的基本科研经费支持,使其能够正常部署研究力量和研究方向,增强其原始创新能力和水平,为承接国家战略任务做好前期预研储备的积累。

对于国家财政如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众多的专家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孙佳华(1986)认为科技成果的产生到成果的推广应用转移扩散,要经过许多环节,由于我国财政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方面的投资欠缺,致使科技成果在生产部门的利用率相当低,建议由财政投资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主要用于开发周期较短、经济效益较高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同时,需要对科技成果实行追踪投资,分别满足研究、开发、再创造等各环节的资金需要。

王刚、黄鹭宏(2011)认为在成果转化期应充分发挥银行科技开发贷款作用,引导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扩宽企业资金来源,对科技企业发展后期和成熟期提供资金支持。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数量和速度,避免科技资源的浪费与潜在损失,促使形成“科研—生产—效益—资金—科研”的良性循环,从而有效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谢富纪、王旭东(2008)认为我国财政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方式单一,绝大部分资金以无偿投入为主,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推行风险投资、贴息、有偿使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引导作用,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元也指出,要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问题,就要在保持财政科技投入的同时,更多地发挥财政投资的杠杆作用和为全社会奠定科学技术支持基础的作用,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发展各类投融资机构,推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更多地向前端投资,创造一种良好的政策环境,让资本寻找技术,而不是技术寻找资本(丹枫,2011)。

(三)其他相关研究

部分学者从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的角度提出了看法,主要观点如下:

杜剑锋(2007)从转移支付的角度指出,我国的科技经费拨款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地区间科技投入水平差距大,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力度,一方面规范并加强对科技和教育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在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因素法测算上,合理强调科技和教育方面差距。

周波(2004)则从政府采购的角度认为,政府采购可以强化中介结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运作思路是:政府科技职能部门向社会征集具有产业前景的成果;经评估把符合本地区产业方向及对产业升级有促进的项目(包括已经属于政府科技计划的项目)列入政府采购对象,然后,采用招标制向社会上中介机构公开招标,中标者将获得政府资助,用于项目融资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杜剑锋(2007)提出应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在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内外有别地运用政府采购,实现对我国高科技领域的倾斜,可以采用以下3种做法:①直接对政府采购境外产品进行限制。②对国内产品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允许有一定的价格差异。③贸易补偿政策,即要求中标的国外供应商必须转让某些技术或必须在国内建立研发中心。谢富纪、王旭东(2008)也指出应该构建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