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口头审查回执,在委托代理结构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盖章还是代理机构盖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三节明确规定: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回执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他表示打算参加口头审理,应写明参加口头审理的人的姓名。需要指定已经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回执上写明,写明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需要证明的事实。
每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的人数不得超过四人。如果收据上注明的口头审理参与人数不足四人,可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当事方参加口头听证,它应指定其中一个当事方作为第一个发言人作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出庭。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