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的设立

1.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

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如下: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的数量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缴纳年度专利费用;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及实施许可的转让;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权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质押实现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发明,即“对一种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既然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就应该写明质押的是哪一种专利,并写明其名称和专利号,避免出现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

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以下权利:专有权,即专利权人独占使用并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是专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专有权分为几项: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制造和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除合理使用外,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行使专利权。

转让权,即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以获取经济利益;许可权,即专利权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权;标记权,即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专利产品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阻止他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专利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质押哪项或哪些权利,当然也不得以标记权作为质押标的。

专利权质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需要保证质押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后,在专利登记簿上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该质押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时成立的。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3)该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金期的;

(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

(六)因专利权权属争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质押程序中止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10)以* * *专利权质押,但未经* * *所有人同意;

(十一)专利权已申请质押登记并处于质押期;

(十二)其他不应注册的情形。

(2)作为质押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是指专有权及其衍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

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当以其全部质权担保债权的实现。(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条件,可以依法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不确定性使其无法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物权,因此专利申请权不能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1)确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看有效证件与专利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质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不是专利文件记载的所有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

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 * *与专利权人共有的,出质人为所有专利权人。如果不能得到所有专利权人的认可,就不能对专利权进行质押。(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质押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出质人和质权人对合同签订或专利事务不熟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2.专利权质押登记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为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部。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向中国专利局提交注册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

注册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

③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提交(邮寄或当面)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质押前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④按要求缴纳报名费。报名费可由双方协商承担。

⑤当事人已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且交款日期为注册申请的受理日期,故专利局启动审查程序,依法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

⑥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⑦无论注册申请是否被批准,中国专利局都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质押期间,可能发生的变化如下:

(1)项目变更说明。此时权利人的权利处分权受到限制,因此只有在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变更录音项目的请求。

当事人提出变更说明书项目的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的文件外,还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同意变更协议的书面文件,经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变更程序方可继续进行。否则就不改了。

②质押合同内容的变化。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和质押担保范围发生变更、质押期限延长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并报专利局审查。

(3)专利抵押合同登记文件和登记簿的作用。

一旦专利权质押合同被受理,专利局将启动审查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整个质押过程进行管理。此外,经专利局审批后,除向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外,登记文件中还应存放以下文件:①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二)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③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书;(四)专利权质押合同;⑤其他相关文件。该登记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将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的形式向公众提供。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可以在签署专利权质押合同前了解专利权质押情况,避免在签署质押台时同时重复质押。此外,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公众还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被停止的权利是否有质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转让或许可。如果专利权处于质押期,对作为质押的专利权的任何变更,必须经质押合同双方同意,否则无效。查阅登记簿后,公众如需了解质押登记的详细情况,可再次查阅登记文件中的原件。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注销

办理质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情形:①当事人因债权提前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请求提前注销质押合同登记的;

②专利权因其他原因无效、被撤销或者灭失的;③质押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④质押期限已过;

⑤其他原因。此外,提交虚假合同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撤销相关合同登记;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程序:①当事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证明、书面协议等证明材料。

(2)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通知书》。

③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未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合同登记自动注销。注销登记的日期以有效期限为准。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无效。

(4)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权人应当返还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债务尚未履行的,质押协议可以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