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举证原则,需要提交哪些证明?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证明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有责任举证证明其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对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一般都很到位,能够及时预测证据的力度和证据链是否完整。比如证据优势原则、证据证明事实的盖然性原则的运用,都是其他专业人士无法企及的。这些证据原则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适用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审查指南也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所以律师在结合无效理由组织证据或者反驳对方证据方面有一定优势。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了解专利,了解专利无效程序的独特性,了解专利无效的本质,尤其是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专利申请文件公开性的知识。因此,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方面应该会有更大的作为。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证据的提交有特殊要求,一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时的证据要求,二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的证据提交要求,三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的证据提交要求。

1.接受无效请求时的证据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3章规定,“请求人未指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指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表明,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对证据的要求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证据的提出要求明显不同。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明确指出,合议庭通常只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可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不仅是程序能否启动的形式要件,也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成功的关键。

2.无效请求被接受后提交补充证据的期限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举证时限具有重要意义。一旦举证期限超过期限而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审议,往往会成为影响这一无效宣告程序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2.1,申请人的证明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相关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委员不予考虑。(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后一个月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相关理由;(二)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技术领域的常识性证据,或者公证书、原件等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其中文译文的提交期限适用于举证期限。

2.2.专利权人的证明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节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但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结束前可以补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技术领域中公知的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改进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和原件。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指明其提交的证据。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证据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证据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指明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中,我们发现专利无效宣告的证据要求与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明显不同:在指定提交证据的同时,必须指定提供证据的期限。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务部编的《新专利法详解》中的解释,是指一方面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所提供的每一份证据的目的,即该证据是。另一方面,请求人至少应该有证据支持宣布专利无效的每一个理由,例如缺乏新颖性。索赔人不应提交对其请求毫无意义的证据,也不应提出毫无根据和无效的索赔。也就是说,请求人应当将提交的证据与无效宣告理由一一对应,专利权人应当根据证据具体说明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能不予考虑。在诉讼程序中,我们只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即可,不必说明具体理由。可以留在庭审中明确根据案件要求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显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提交证据的要求没有那么严格。

3.提交逾期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考虑已经在期限内补充的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可能”并不是完全被忽略,也就是说,法律上仍然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考虑”的自由裁量权,道路并没有被堵死。该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请求人在期限内“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不考虑”体现的是一般原则,“考虑”则是例外原则。但是什么时候可以“考虑”呢?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给专利复审委员会解释如何执行专利法第66条留下了空间。会导致复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请求人对证据的突然攻击,导致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抢着打,影响审理质量,对专利权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