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

以下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的例子。1.固定的建筑物、桥梁等。这取决于具体的地理条件,不能重复。2.因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形状、图案、颜色不固定的产品。3.产品中不可分割、出售或单独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檐、杯柄等。4.对于由若干具有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部件组成的产品,如果部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那么该部件就不属于可专利客体。比如,不能用相同的连接器插入特定形状或图案的元件的连接器,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的产品,不能对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只有将这种连接器和其他可以与之插接的连接器作为插接式组件玩具,并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5.不能适用于形状、图案、颜色难以用视觉或肉眼确定的物品。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的常规形式,例如将手帕扎成动物形状的外观设计。7.以自然物体原有的形状、图案、色彩为主体的设计。8.纯粹属于艺术范畴的作品。9、只有在其产品领域中常见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才构成外观设计。以上是我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