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删除第十五条。二、对《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⑴删除第6条。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劳动者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愿望等。”三、对《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对人才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人才申请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应聘者应如实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意愿等。”四、对《武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删除第二款中的“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五、对《武汉市献血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六、对《武汉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五条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七、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砍伐自然保护区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砍伐私人所有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八、对《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凭有效证明材料”。九、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十、对《武汉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买卖房屋,双方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申报,并在网上签订合同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租赁约定租金的房屋,双方当事人或者提供委托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个人身份证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十一、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五条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修改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第一项中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项修改为:“(二)经济困难承诺书;”。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经济困难承诺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但应提供相应的证件或证明材料”修改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承诺书”。
(三)第十七条中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修改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承诺书”。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十二、对《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
(二)删去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三)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四)删除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十三、将《武汉市促进科技创新条例》和《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为。
将《武汉市促进科技创新条例》第二十条和《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与科技人员约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及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三)科技成果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的,在转化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至五年内,每年从该项科技成果的经营利润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