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中资格审查的内容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资格项目不能作为评分项目或加分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区别或者歧视对待供应商:

(一)向供应商提供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无关的;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成就、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的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价标准;

(六)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地点;

(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