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权
法律分析:1。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下列以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1,各种合同纠纷;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3、侵权赔偿纠纷案件;4.房地产纠纷案件;5.铁路企业破产案件;6、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以受理除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二、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原是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但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路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等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三、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四、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既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9条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