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资助的申报、受理和期限

第十一条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备查验: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由他人办理的,还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分案申请和优先权申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收据;

(4)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补贴,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和年费、维护费等相应的费用收据。

以上文件必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在申请专利资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备查验:

(一)《北京市外国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3)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在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申请一项外国专利应当提交四份文件,即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期通知、缴纳所需费用通知、接收检索书通知和接收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通知。进入国家阶段的,还应当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当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6)各种费用的证据,包括PCT或其他官员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申请资助费,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发票和明细账单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代理机构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将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的资助期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是自申请日起至次年2月底,由申请人收到。自通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是从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3)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期间为自申请日起至65438+次年2月底;

(4)国外专利的授权是从授权之日起至65438+次年2月底。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负责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