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下。(1)界定保护的说明对象1。在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说明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它的保护范围最大。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通常需要说明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3.一件专利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相关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进行说明。4.权利人要求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和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二)解释原则权利人主张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其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授权条件,应当无效为由作出判决。专利登记簿的副本,或者当年的专利证书和缴纳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解释权利要求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并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保护范围既不能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也不能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就能联想到的内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被视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特征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对限制保护范围具有同等效力。(三)解释方法1。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及相关授权、确认行政判决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有多个版本的,以最终有效版本为准。2、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从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一个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知道本技术领域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知道本领域所有现有技术,并且在申请日之前,有能力使用常规实验手段的假设的“人”。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不是指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类人,因此不适宜参照和适用学历、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当事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掌握某一通用技术知识和能够使用某些常规实验手段有争议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3.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特定情况下的澄清、补充和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明确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理解上的缺陷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时,对技术特征的含义进行更正。4、可以利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中字面定义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即将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者根据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5.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文件以及有效的法律文件。6.权利要求书与专利说明书不一致或者有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当事人不愿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问题,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遵循专利有效原则和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做出具体、明确、唯一的解释,则应当根据该解释对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进行澄清或者更正。7.如果从属权利要求包含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并且是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没有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8.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效果表示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的功能或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来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在发明创造中,产品各部分的功能、作用或者效果,或者各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或者方法的步骤,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技术特征。一般情况下,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功能性技术特征:(1)以功能性或有效性语言表述的、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特征,如导体、热沉、胶粘剂、放大器、传输、滤波器等。;(2)用功能性或有效性语言表达的技术特征,但也用结构、材料、步骤等相应特征描述。9.在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定义为实现说明书中的功能和效果所必需的相应的结构特征和步骤特征。10,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步骤的顺序,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应当对专利保护范围起到限制作用;方法如果权利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步骤的顺序,则不应将其作为理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制作用,而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总体技术方案、各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文件,从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确定各步骤是否应按特定顺序实施。11.由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制作用。12.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包含非形状、非结构性技术特征的,应当以该技术特征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根据该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非形状非结构性技术特征,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形状、结构或者组合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成分、比例)等。13.如果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利要求没有限定应用领域和用途,该应用领域和用途一般不限制专利保护范围。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限定应用领域和用途的,该应用领域和用途应当视为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特征不影响权利要求的结构和/或组成本身,也不对技术方案的授权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只是描述了产品或者设备的用途或者使用方式,则不限制专利保护的范围。14.书面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有限制作用。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于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15.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16.如果手册中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技术术语的一般含义不同,以手册中的解释为准。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他含义,技术术语应当按照专利申请日的含义解释。17.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同一技术术语的含义应当一致。如有不一致,以权利要求为准。18.当权利要求中引用参考标记时,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应由附图中参考标记所反映的具体结构来限定。19.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受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1)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实施方式中记载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技术特征。20、摘要的作用是提供技术信息,便于公众检索,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1.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根据专利审查文件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