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在未来公开之前使用是否侵权?

法律主观性:

专利申请的日期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授权日,即专利被授权的日期,需要缴纳授权登记费,缴费后才能颁发专利证书。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但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除特别说明外,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因为第42条规定了专利权期限的计算,在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来判断的,但专利期限是从申请日起计算的。

法律客观性:

专利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人来说意义重大,它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人能否取得专利权。因此,确定申请日是专利申请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关键日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外,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换句话说,申请日期是申请人向邮局提交申请文件的日期。在实际工作中,邮戳往往模糊不清,无法或难以识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向邮局提交申请文件的确切日期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邮件的时间一般为申请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应当在邮寄之日提交。邮戳日不清楚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提交日,但当事人能够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