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更正修改后多久可以回复?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补正或者主动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书的形式或者格式上的缺陷或者程序上的缺陷进行补正。比如,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可以主动补正并提交合格文件;如果原请求未签名,可以通过主动更正提交已签名的请求;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时未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可以主动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允许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自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及在答复审查员第一次审查意见时主动修改申请文件。专利局将把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视为未提出。

请求的修改应通过描述项变更的特殊程序进行,而不是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程序进行。

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准确地适应发明内容或更符合逻辑。为了使专利申请满足单一性要求或者加强保护,申请人还可以对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进行增删。

一般来说,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技术领域、附图说明和摘要。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书实质性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使其更适合发明的主题,更便于公众和审查员理解发明。对说明书的必要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考虑。例如,发明目的与技术方案明显不相容,可以根据技术方案适当修改发明目的;在应用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修改指令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填写仅在申请时写在权利要求中的内容

写说明等。

对设计图片或照片的修改仅限于描摹不清楚的线条,涂上不能保护的文字,或改正视图中明显的错误和不一致。

任何主动修改或更正不得超出原申请中记载或注明的范围。主动修改或更正能否被接受由审查员决定。主动修改或更正应使用意见陈述或更正,注明修改的名称、页数、位置和理由;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充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