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反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性?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欺骗性市场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降价排挤、搭售、有奖不当销售、损害商誉、串通投标、限购排挤、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行政机关。一般来说,只有市场竞争主体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主体。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竞争。考虑到这种行为对公平市场竞争的严重危害,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纳入其中。第二,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行业所有竞争者的公平交易权和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普通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特定的、有限的。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强调行为人明知实施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或者普通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一般民事侵权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有的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比如产品质量责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从表面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由于产品供过于求,经营者为赢得竞争而采取的行为。事实上,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不仅与经营者有关,还与市场、政府和相关制度有关。只有认真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短期竞争行为受到内部利益的驱动,不法竞争者为谋求短期利益而选择牺牲长期利益的短期竞争行为。对于个人来说,往往更容易从不正当竞争中获得利益。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是不公平竞争的内在根源。(2)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经济快速发展,但很多市场行为规则严重滞后,客观上为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完善的市场体系、合理的市场结构和顺畅的市场机制。(3)市场引力与市场容量的矛盾加剧。当初市场引力巨大,诱导太多运营企业进入。然而,目前市场容量小导致市场供需不平衡,这是竞争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D)许多竞争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一些经营者的道德素质和守法观念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急功近利的心理导致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和商业道德的滑坡,从而导致行为上的一系列负面后果。(五)企业竞争观念落后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竞争观念非常落后。此外,当前产业结构失衡,很多企业在同一行业、同一层次、同一时间、同一地区过度竞争,导致不公平竞争。运用市场竞争没有固定的规则,各种竞争手段都能带来机会和收益,这就需要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和客观环境的变化,学会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竞争手段。(六)法律规定不完善现行法律过于原则,仍停留在一个“宣言”或“方案”的层面,未能准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含义不一,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和困难。立法本身的滞后也导致了一定时期内的“法律缺位”。(七)执法不公执法不公加剧了一些地区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执法不公后果严重。首先,对守法主体构成不公。执法过程一旦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就无法实现甚至偏离立法的目的,必然导致守法主体心理失衡,进而成为其所信赖的价值标准的扭曲,最终使守法主体不得不演变为违法主体。其次,人为地在地区和部门之间构筑不合理的法律壁垒,这将成为不同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诱因。二。反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性我国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了额外的保护,这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额外保护的积极作用

据统计,仅2006年,全国工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案件12384件,案值2.06亿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额外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5种与知识产权有关,分别是假冒伪劣、虚假表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和侵犯商业秘密。

2.补充保护知识产权。

(1)弥补《专利法》的不足。比如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但是规定被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使用权不冲突。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保护在先使用权。

(2)著作权法的补偿功能。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但作品的标题由于不是独立作品,不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打假理论予以制止。

(3)商标法的赔偿。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原则保护商标权,主要保护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对驰名商品商标的保护规定,实际上是将未注册商标纳入其保护范围。

3.规范知识产权实施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知识产权实施中,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搭售和附加条件、设定掠夺性价格和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缺陷

1.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范围过于狭窄,对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缺乏有效控制。比如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抢注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作品或者其他书刊名称的行为、专门制造或者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抢注域名的行为等。,不能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2.缺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规定,未赋予执法机构识别权,无法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3.没有规范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4.规制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定并不完善。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垄断手段,遏制他人的发展,以控制和垄断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有效规制这些行为。

三、工商机关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

工商机关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授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自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该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附加保护作用。

1.要强化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2.充分理解工商部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便利。便于工商部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一是监督检查的主动性。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授权,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执法权。二是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工商机关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依据职权调查取证。第三是解决纠纷的便利性。从节约法律资源和方便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行政救济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3.正确适用法律适用法规侵犯知识产权。比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就要移送《商标法》进行规制。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或者冒用他人公司名称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移到《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4.依据职权积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工商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主动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

5.认真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在处理此类冲突时,除了坚持保护在先权利和涵盖权利的原则之外,我们还应适用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与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相混淆(包括可能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6.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和处理。从长远来看,为了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有必要修改法律,增加一般条款,尽可能多地列举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但传统知识产权法无法规制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作用。

7.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强化其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功能。工商机关要认真总结执法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其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