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年费
专利费是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后的期间内,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每年应缴纳的费用。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一方面是因为国家为他提供法律保护,国家有关机构也为他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年费作为一种经济杠杆,促使专利权人放弃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供公众自由使用。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年费的,其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将成为公共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因此,专利权人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是非常重要的。专利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后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和当年年费。期满未按照规定缴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此后,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例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0年3月1日,年费应当在授予专利权后的每年2月缴纳。年费的多少与发明本身的价值无关,而与专利的类型和缴纳年费的年份有关。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相同。比如第八年的发明专利年费是2000元,而同期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年费是1200元。对于同一种专利权,应缴年费数额相同,年费数额随保护时间的延续而增加,实行累进制。比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第一年到第三年600元,第四年到第五年900元,第六年到第八年1.200元,第九年到第十年2000元。年费的数额应当根据被授予专利权的年度确定。例如,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3月1日,授权日为2000年5月1日,那么第二年的年费应该在授予专利权时缴纳,而不是第一年的年费。第三年年费在次年缴纳,以此类推。为了避免因漏缴或错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专利法规定了六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允许在年费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年费和滞纳金。在宽限期内仍未足额缴纳年费和滞纳金的,将通知专利权人终止其专利权,并向社会公告。因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错过宽限期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和障碍消除后两个月内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请求,并缴纳恢复费请求恢复专利权。专利费用可以直接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应写明正确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所缴纳费用的名称(如年费和滞纳金)。如果费用由银行或邮局支付,应尽可能提前支付。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由他人履行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费时不问费用来源,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允许其他人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