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劳动保障对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中的工人或者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连续超过55周岁,女性连续超过45周岁的,
工作满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者工作满30年以上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批准。
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5周岁,或者工龄超过25年的人员,如果本人愿意并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离岗时领取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增资待遇。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一起算工龄,算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保享受原单位待遇,离职时按标准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
工作经验超过30年的;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