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职务发明奖励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的奖励。请参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或者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约定,也没有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至少为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最低奖金不低于1000元。
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本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上级单位给予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没有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或者没有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每年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