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原何平案中被告何平等人转让滨海协和公司股权是自愿的,还是公安威发介入经济纠纷?
“何平在任职期间,担任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在设立全资子公司天津滨海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在未告知ST中原或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设立孙公司天津滨海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何平还通过股权设定使协和公司失去对滨海协和公司的控制权,再利用其对协和公司的控制权将其设备、技术、业务转让给失控的孙公司,完成了对协和公司利益的侵占。滨海协和的业务和协和原有的基因检测业务属于同行业竞争业务。被告人何平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直接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所任职公司从事同一业务”(禁止同业)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非法同业竞争所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因此,协和公司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被告何平在滨海协和公司的股权立即停止侵害,并将违法所得返还公司。另一方面,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减轻罪责,被告人何平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请求公安机关将其非法持有的滨海协和公司股份主动转让给协和公司。为此何平还写了我态度的书面材料给办案人员,阐明自己愿意转让股份的态度。关于股权转让问题,各被告在供述中也明确了自己自愿转让股权的态度和动机。多名被告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配合谢赫公司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因为如此,在何芳动员的有关方面的不当压力下,公安机关未能对何平等人通过设立私人控制公司挪用、占用谢赫公司资金、资产、专利等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整个股权转让事件是何平等人先违法,主动将非法占有的利益归还给公司。四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后,随着调查的深入,他们向侦查机关坦白了非法持有滨海谢赫公司股份的事实,并说明了南京余伟公司的情况,提出将滨海谢赫公司和南京余伟公司的股份退还给谢赫公司,以减少公司损失,相应减轻被告人罪责。在这种情况下,协和能够恢复公司的利益。但是,如果四被告人企图通过返还部分非法利益来逃避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在难逃刑事责任后,四被告人反驳,称公安机关违法介入经济纠纷,被强制转股。请问:协和公司依法追回被告占用的利益是否违法?还是四被告以民事利益返还为砝码要求公检法免除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