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引导市场各方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通过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律作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当事人进行负面评价和淘汰。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是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项目核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邀请招标;省、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重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的要求;
?3.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其他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合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是抢险救灾;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主要工艺和技术需要使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三人以上具备投标能力;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二条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选择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资质认证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上应当独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委托的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允许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