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法律主观性:

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和创造的人来说意义重大。所以从长远来看,应该全方位规划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版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经营权所获得的收入。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的人来说意义重大。方案举例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项新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于个人。如果是单纯转让,转让收益为80万元;如果将专利转化为股票投资,使其拥有同等价格的股权,当年可获得分红收益8万元。研究者应该走哪条路?方案一:简单转让专利。首先,根据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转让专利权所有权和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缴纳的营业税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此人的实际收入为:80-4=76(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该按照营业税征收,但是这里忽略了,因为金额小。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额,扣除规定的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此人一次性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扣除20%费用,所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6×(1-20%)×20% = 12.16(万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为:76-12.16=63.84(万元)。两项税加起来,该人缴纳1616000元(4+1216),实际收入638400元。方案二:将专利折股,拥有股份。一是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因为科研人员将专利折股,拥有公司股权,股权实现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免征营业税。所以研究员不用承担4万元的营业税。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因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那么,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税后收入:8-1.6=6.4(万元)。通过专利投入,当年仅纳税654.38+0.6万元。如果每年能获得8万元的分红收益,经营10年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益,获得80万元的股份。利弊分析两个方案的利弊都很明显。方案一,没有风险。缴税后,实际上可以拥有个人收入。但是是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虽然缴税少,有升值的可能,但也有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想让这个专利长期带来收益,或者想让研究人员为了个人价值最大化而改变工作环境,还是选择投资运营比较好。这里的投资管理有两种:一种是合伙经营,一方提供专利技术,另一方提供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只要双方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在企业股份中的比例,那么就可以按照各自拥有股份的多少来分配利润。比如本案第二种方案,专利权折股80万元,那么这8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那么对于研究人员来说,他只需要承担投资分红的税额,股票在转让前是不需要承担税收的。这样你也可以获得企业利润或配股的收益。这里的税收负担是有限的。因此,通过专利同时获得专利收入和经营收入,比单纯的专利转让税负更轻。另一个是个人投资工厂管理。这种方式就是投资工厂后,通过销售产品获得收入。由于大多数新设立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且专利权并未转让,因此在取得的收入中,无需对该专利单独纳税。所以税负只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工资税等等。将所得与税负相比较,必然优于纯专利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应当是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者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综上所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收筹划要从长计议,全方位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