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时代特征

法律主观性:

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通常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智力成果授予创作者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没有形式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它和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一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主要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⑵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⑶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的特点。⑷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都需要法律程序。比如商标权的取得需要注册。排他性是指排他性或垄断性;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这说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是受到严格保护的,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变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界有形或无形的东西,因此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能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因此不能说知识产权是两类权利的结合。比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人格权或精神权)和财产权的结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复杂(多种权能)、具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列,自成一类。地域性只在确认区和保护区有效;也就是说,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受一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兼具地域性和国际性。及时性就是只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对各种权利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有效期,保护期的长短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只有参加国际协议或进行国际申请,某项权利才能得到统一保护。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如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可以由其他种类使用、受益、处分、支配(但不存在占有问题);独家;可转让性(包括继承性)等。虽然法律限制知识产权为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排他性独占性,但由于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不适合任何人长期垄断。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诸多限制:一是从权利发生的角度,法律规定了各种积极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方式。比如专利权的发生需要申请、审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但有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虽然对著作权的申请、审查和登记没有限制,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也有限制。第二,法律对权利期限有特殊规定。这是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一个很大的区别。第三,权利人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义务。法律规定了强制许可或者强制许可制度。对于版权,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律特征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有三个最明显的法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议外,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二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能行使其权利;第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到期后。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3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