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类专利申请费(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的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包括印花税)
5.三种专利的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请求费发明专利请求的实质审查费和申请费同时缴纳,专利恢复权请求费和申请费或者年费同时缴纳的,代办处可以收取;作为单独支付的中间费用,代理公司不会收取。
(2)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向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代办处收取涉案专利费用。
2.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或与PCT专利相关的专利费(涉外专利专利费是指非中国公民申请专利和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一)收取专利费的方式
代办处可以接收银行、邮局汇来的或者代办处亲自缴纳的专利费用。
(2)专利支付日期的确定
专利缴纳日期应当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费时,银行汇款凭条中缺少必要的缴费信息(申请号、费用类型),缴费日期应为经办机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的当天。
通过邮局汇款方式缴费时,代办处可以直接对邮局汇款单上未注明申请号的专利汇款(包括申请号错误或不完整)进行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期。汇款人在退款单上填写信息后再次寄送给代理机构的,以汇款单第二次邮寄的邮戳日期为付款日期。
(三)专利费用的核算
代办处收取的专利费用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进行核算。日常面签,邮局和银行账本要建立;必要时,您可以创建更正卷、转账卷和月末特殊凭证卷。该系统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专利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或相关说明的规定。
代理机构应于当日缴纳专利费用;银行、邮局汇出的专利费,缴费资料齐全的应记入日记账,原则上不超过次日(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除外)。
当面缴纳专利费时,应当要求缴费人当面核实会计数据。如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电脑中的相关数据,并重新打印收据。包含错误信息的收据应由机构收回并作废。当天当面支付结束后,应输出当面支付数据审核单,并根据支付凭证核对审核单中的数据和回单编号。当发现数据错误时,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数据将由审阅者(不是收集数据的同一个人)审阅。必要时,应通知付款人更换收据。
银行或邮局汇款入账后,应每日按卷数输出数据复核单,并根据付款凭证核对复核单中的数据。如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电脑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可通过审核数据批量打印收费收据。当您需要在打印后更改收据编号时,您可以使用特殊凭证维护功能或相关说明来修改收据编号。
(4)专利费收据的处理
收据第一联(棕色)应在核算后整理好,送至收费处。
第二联收据(黑色)经核算后交或送付款人。寄送收据时,应使用挂号信,并记录寄信日期以供参考。
收据第三联(红色)经核算后按收据号送开票处。
第四联收据(蓝色)经会计处理后与会计凭证装订在一起,按顺序装订成册,以备财务检查或审计。
(5)付款凭证
缴费人通过代理机构当面缴纳专利费时,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并以缴费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通过银行汇款时,以银行汇款单和汇款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通过邮局汇款时,代理机构复印的邮局汇款单(复印正面,必要时复印汇款单正反面)以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1)会计差错需要更正的内容。
因代理机构的失误,发现缴费日期、缴费金额、缴费名称或者申请号等四项信息中有一项错误的,应当依职权予以更正。
(二)代理纠正
如果核算后发现上述错误,如果收费数据和收据没有转发到收费处,机构可以自行更正。
(3)收费处的更正
记账后发现上述错误,若数据已传送至收费处,但收费处未传送至CPMS主数据库,经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收费处相关工作人员更正。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更正的内容,由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附派出机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4)工艺管理部的初步审查和修正
簿记后如发现上述错误,若数据已从收费处转入CPMS主库,代办处应填写错误更正报告,送初审流程管理部办公厅更正。更正报告应当附有该机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5)纠正收据上少收或多付的金额。
如发现收据少收,应立即建一个同性质的卷(银行汇款A卷,邮局汇款B卷),记录后补办收据,并附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
发现收据多付的,经办机构应立即将纠错报告及证明材料及时上报收费处,收费处应及时纠正并出具多付收据。收据第二联送付款人,第三联送处理室,第四联留存。原件由收费处记账,复印件签字盖章后送经办机构。代理机构应保留一份账目副本。在相应科目中做抵销处理。(1)专利费数据的传输
代理机构当天记录的数据应在第二天(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除外)传输到收费处,确认数据传输成功。如果传输失败,则应该再次传输。传输工作应按照代理收费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因故不能传输数据的,应按日向收费处报告;如果没有报告,传输数据将被无理由地处理。
(二)专利费数据传输记录
数据传输后,机构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包括:数据传输日期、数据传输量、数据凭证号范围、数据传输人签名备查。
(3)专利费收据的转让
代理机构当天打印的收据(包括第一联和第三联)应在第二天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到收费处,多日的收据不得作为一天寄送。发送回执第一联(棕色:存根),以连续纸的形式按顺序排列;第三联(红色:发送文件)以单页形式按收文号顺序排列。发送时应附有摘要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和回执使用情况表(日报表)。(1)结算
通行费征收办公室根据接收机构的数据每月编制一份报表,并通过传真通知该机构。
(2)汇款
代办处收到月结通知后,应与相应月份转出的数据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月结单中通知的金额应在一周内全额汇入收费账户。代理机构应遵守按月结算和汇款的规定,不得无故拖延汇款。
(3)重新结算
代理机构核对后,如发现月结单内容有误,应立即传真通知收费处。收费处应在三天内将正确的月结单寄给代办处,代办处收到月结单后一周内将钱汇给收费处。
专利费产生利息。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文件,专利费产生的利息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代办处独立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应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由收费处收取),上缴时应附书面说明,简述产生利息的原因。
(五)专利费用日报表和月报表。
每天将以下三份报表连同收据一起提交给收费处:
1.日报表
2.汇总表1
3.总表2
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向收费办公室提交以下三份报表:
1.账户余额表
2.应付给本局的费用清单
3.资产负债表(1)专利费收据的收取和返还
代办处收到的专利费用收据应当按顺序使用。日用收据第一联(棕色)和第三联(红色)登记后第二天用同一信封送到收费处。
(2)无效收据的处理
代理记账后的收据因故作废,从第一联至第四联的收据全部收缴并注明作废,与其他第一联(棕)收据依次排列,送至收费处。收据汇总表应注明相应的无效收据编号。
(3)收据使用报告
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表报表和收据使用情况季度报表。
1.入库使用情况表是日常核算中实际使用的入库数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的起始号码和终止号码(包括无效的收据号码)。
2.入库使用季报表是每季度核算实际使用的入库数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至收费处。
(4)收据的用途
专利费收据只能用于专利费,不得挪作他用。(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收费系统的软件和硬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由该机构负责使用和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和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该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学位(或类似专业学位)。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理机构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他工作范围,不得向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数据和收费系统软件。
(3)数据备份和系统恢复
代办员应当每天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当系统崩溃时,运营商应立即通知收费处,代理机构的系统运营商将根据恢复手册的指导重新安装系统,并由代理机构使用本地备份数据盘恢复收费数据。回收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初审和过程管理部办公厅。
(4)收费系统的软件维护和更新
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和更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安排。(一)代办处应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不得委托当地专利管理机关的财政部门代管。独立账户只能收取专利费,账户内资金的支出方向是专利局。
(2)专利收费工作应由持有上岗证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对专利费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泄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代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3)专利费用的标准和种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收费,在专利收费过程中不得收取手续费。收取的专利费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不得挪用或者擅自滞留。擅自挪用或扣留专利费用的,处以该机构当年费用的20%的罚款。
(4)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需要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门更正数据时,申请号数据每更正一次,代理机构罚款6元。
(5)代理机构无故拖延传输专利费数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回执的,每拖延一天,代理机构将被罚款人民币200元。
(六)派出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改变该机构的工作职能。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撤销专利收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