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未及时缴纳年费如何补救?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被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金额不足的,可以自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年费。逾期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满一个月的,不缴纳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缴纳按照下列计算方法计算的相应金额的滞纳金:
(1)期限超过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5%。
(2)期限超过二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10%。
(3)期限超过三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15%。
(4)期限超过四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20%。
(五)期限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金额为全年费用的25%。
六个月逾期期内年费或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缴纳的,应当在再次缴纳年费或滞纳金时,按照滞纳金期限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全部年费和滞纳金。比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费周期为5月10至6月10,滞纳金45元,但缴费人只缴纳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缴纳滞纳金时,按照补缴日对应的逾期期限标准缴纳。该期滞纳金金额为90元,应还65元。
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年费和/或滞纳金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缴纳年费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交全额年费百分之二十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