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股东以固定价格对外投资。

法律主观性: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和其他财产形式(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入股。),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除了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利用专利出资还会涉及公司法的更多领域。但是,2006年6月5438+10月1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公司投资等很多领域都做了很多改变。因此,结合两者的法律规定,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实践中,应以专利技术的形式入股,包括拥有专利权的和拥有专利实施权的,也应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视为固定价格的股份。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认为这三种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处理一些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比如出资的转让问题。因此,首先要明确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率先入股专利技术。第二,注意必须完成以下投资程序,才能确定投资是无瑕疵的。首先,必须评估专利的价值。然后,专利权人将根据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到专利局进行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将依据专利权转让的程序,认定以该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第三,注意专利股份必须是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而且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有规定,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设有职能机构的法人或者个人是否可以进行专利入股也有一定的限制。第四,用专利技术入股时,也要注意技术信息和权利的转让;专利股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所有权及各方违约责任。第五,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专利局文件存储能力的限制和工作中可能的疏忽,审批专利的审查员有可能对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技术授予专利。另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实质审查,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物权的属性,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因此,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检索,并在合同中规定无效后的处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第六,这是一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的公司治理。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可以提高到35%。所以过去无形资产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是绝对控股股东,所以在公司治理上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可以成为绝对控股股东。而且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主权,在公司章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使公司章程在未来真正成为公司的“宪法”,对公司和股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