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被执行人逃废债务的常用方法

1.向法院申请用尽对老赖的强制执行措施。

(1)申请查封(含预查封)

一般采取措施查封不动产,比如土地、房屋等。对有证书的标的物的查控措施称为查封,对无证书的标的物的查控称为预查封(取得证书后会转为查封)。

(2)申请冻结

对股权、收益、存款账户、应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等采取的措施。

(三)申请查封

主要针对车辆、产品、原材料等动产采取的措施。

(4)申请分配

对金融机构中实际存在的存款、工资、红利等资金采取的措施。

(5)申请预扣(限制提取)收入

分配、执行、工资、股息、红利、租金收入、意外收入等预控措施。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

(6)申请提取收入

对于上述已经存在于协助执行人身上的金钱收入,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要求负责协助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该款项移交法院。

(7)申请强制交付

在追讨坏账的案件中并不多见,有时会被强制交付属于老赖的财物或由第三者保管的车票。

(8)申请从房屋或土地上强制驱逐。

可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或占用纠纷等案件,也可适用于法院判决拍卖、变卖或清偿债务后,要求使用人(占用人)腾退房屋(土地)。

(9)办理产权转让许可证。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商标证、车船牌照、股权等相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由债权人或者买受人向法院申请向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及时办理。

(10)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裁定被执行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些行为,如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成立清算组等。

(11)评估拍卖出售申请

处分和变现已被法院查控的财产。

(12)申请参与分配。

老赖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另案有执行款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13)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债权。

老赖对第三人行使到期债权迟缓的,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二个老赖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执行法院有权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第三人对到期债务的履行有异议,债务尚未判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已经生效的,第三人的异议无效,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4)申请冻结未到期(或预期)债权。

向法院申请裁定冻结未到期(或预期)的债权,禁止债务人在到期后撤资或第三人向债务人支付。如预期租金、诉讼中的债权等。

(15)变更和新增执行主体申请

老赖被分立、合并、承包、挂靠、更名,或者老赖失踪、继承。老赖的债务用于家庭开支时,可追加其配偶(家庭成员)为执行人,债务可以转移,老赖的上级或关系人无偿接收和分配老赖的财产。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依法不予清算,老赖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个体户、合伙企业)。

(16)财产申报申请

向法院申请判令老赖主动申报财产,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清单、债务清单、应收账款凭证、企业注册资本信息、年度工商报告、税务报告、财务账册。

(17)房产调查申请表

向法院申请对老赖进行“五查”,主要是工商、土地、银行、车辆、证券。

(18)调查取证申请

申请调查账户流水:如果有证据证明老赖的某个账户经常有大额资金进出,或者怀疑老赖的钱主要是进出该账户,或者怀疑老赖收到钱后会转账一定金额,可以申请法院发函银行撤回账户流水,查清钱的进出情况,查清关联企业。如果是规避执行,可以申请追加执行主体或者采取相应措施(撤销权、代位权、阻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还有向法院申请向相关国资办、改制办等机构调查取证改制企业(债务人)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9)申请法院搜查令

如果老赖还在正常经营,有健全的财务账本,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搜查令,强行搜查被执行人的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强行交出相关财产(甚至挖老赖的保险柜)。

(20)申请司法审计时老赖仍在正常经营,且有证据证明近期仍有大额收入或者老赖拒绝说明大额收入去向的,可以申请审计(但申请时必须表明申请人愿意支付审计费用)。

(21)申请奖励

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似乎没有执行,但肯定了措施的合法性,并建议可以采纳更多的研究。如果老赖有“敌人”,有时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22)申请限制高消费。

这是常规措施。任何执行案件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老赖高消费(高消费的标准由部分省级法院界定)。

(23)申请出境限制

老赖有涉外因素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老赖有涉外业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仅出境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应当申请续展。

(二十四)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

这是常规措施。凡执行案件的,均可向法院申请将老赖列入失信人名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各部门的协调,失信人名单将被纳入当地征信系统。

(25)申请通过媒体发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申请人需要预先支付相关费用。

(26)申请财产调查令

有的法院可以发出“调查令”,让律师去相关单位调查财产或者调取相关资料和文件,律师要利用好这种便利。

(27)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执行。

对逾期未了结的案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限制了结或者更换执行法院。

(28)申请司法监护

老赖确有收入,但拒不申报财产,或者正在恶意处分、转移财产,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拘留措施。

(29)对老赖或相关单位(个人)申请罚款

对于拒不申报财产、阻挠法院执行、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定、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或老赖相关负责人可申请本办法。

(30)要求老赖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项。

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对老赖藐视生效裁定的一种制裁。2.善于利用派生诉讼增加责任主体,不要放过漏网之鱼。

(1)代位诉讼

老赖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向老赖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债务人抗辩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应的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第15号)。

比如老赖卖房后立即将房款转给第三方,或者委托第三方代收房款。如果不能证明收款人是其关联方,可以对第三人提起代位诉讼。

当然,也有律师提出,如果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房款返还给老赖,或者房款用于偿还所欠老赖的债务,或者代位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代位诉讼将是徒劳的。这样,债权人就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针对这种情况的对策。

(2)撤销权诉讼

老赖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免除债务,高价购买商品,低价出售的,债权人可以向老赖和第三人提起诉讼,追回被处分的财产。

应当指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五年的排除期。之后可能需要调整诉讼思路主张债务人的行为无效(诉讼时效改为自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

比如老赖把房子卖给了关联方,如果债权人估计他没有漏账或者低价转让,可以考虑提起撤销诉讼。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恶意抵押可以撤销,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受到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抵押。

(3)主张恶意行为或恶意合同无效的诉讼。

对于老赖恶意串通第三人转移、处分、隐匿财产、赠与、虚假质押等行为,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确认无效,要求侵占人将财产返还给老赖。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该财产进行调查和控制。

最高法院有一个指导性案例,就是瑞士嘉吉国际有限公司诉福建金石石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主要财产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而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_ 缋舫舫舫亓亓缋亓亓,缋五于,缏,缏,缏,缏,缏,缏,缏;将房屋出售给无关联人,但房款立即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收取的,如能证明收款人为其关联人,可对老赖及收款人提起恶意串通行为无效之诉。

主张恶意串通和无效行为的诉讼,也可以避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排除期。

(4)追究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诉讼(主要在16案件中)

追究股东、发起人、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未设立公司,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但未转让实物出资的;未进行通知和公告的清算、实施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未按时清算、因延迟清算而未能清算、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欺诈性清算骗取注销、注销时承诺承担债务、清算或注销有过错、注销公司注销以及注销后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一人公司大杂烩,过度控制和滥用公司人格)。

最高法院关于强制清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法发[2009]52号),公司法第二、三司法解释,微信上的短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可以供你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法院认为对股东责任的追究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追究公司人格混淆责任的诉讼。

主要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追究公司法人人格混乱的责任,需要证明两家公司存在混同、业务混乱、人员混乱,然后再追究老赖的股东或开办单位的责任。此类案件难度相当大,考验债权人的调查取证能力(注:多数情况下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要从老赖内部人员入手)。

但对于关联企业人格混乱是否可以追究,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有指导性案例。

(6)追究第三方责任的诉讼(虚假验资、评估)

最高法院有相关司法解释。中介机构故意对老赖的财产或者经营活动作出虚假验资、评估报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必须在过错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7)第三人提起撤销虚假(恶意)诉讼。

对于案外人串通老赖搞一些虚假诉讼,阻挠执行或者意图参与执行款分配或者抢先查封老赖财产的恶劣行为,债权人应当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提起相关诉讼或者申请审判监督。

如果案件改判,有证据反映老赖和案外人的恶意,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妨碍执行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8)要求第三人承担老赖债务的诉讼。

改制(重组、租赁、承包)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文件要求相关企业承担老赖的债权债务,或者相关企业承诺承担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可以追加偿债主体。

老赖注销时,另一关联企业书面承诺愿意承担老赖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老赖不履行债务后被合并或者分立的,被合并或者分立的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许可执法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不服法院中止执行决定,认为案外人与老赖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执行工作正常进行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准许执行案外人申请中止执行的涉案财产。

(10)分配方案异议诉讼

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其中一方对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对债权数额、清偿顺序、债权存在与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

(11)代位财产分析诉讼

指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等人享有* * *财产且不主动分析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依法提起财产分析诉讼。

上述案由是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中,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财产,解决实体权利纠纷而设立的。

3.敢于对老赖采取终极讨债方式。

(1)申请强制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法发〔2009〕52号)。老赖申请强制清算比破产容易。如果因股东拒不配合或没有账册而获得企业不能清算的裁定,可以根据该裁定另行提起诉讼,追究老赖股东的赔偿责任。

(二)申请破产

穷竭法没有效果,或者存在执行局包庇老赖的情况,或者执行法院必须按照查控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执行款(这是我们事后无法赔偿的),或者存在老赖恶意抵押或者恶意单独清偿某项债权的情况等。,并且可以以老赖申请破产作为救济手段或威胁其他债权人或老赖。

新的民事诉讼法、新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在努力推动弱势企业走破产程序。

(3)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追债的终极合法手段。当债权人走投无路时,他们可以采取:

1.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罪(新民诉法债权人可自行起诉)

2.追究伪证罪、帮助伪证罪、妨碍作证罪。

3.虚假诉讼犯罪探究

4.追究放贷牟利罪。

5.其他人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罪、妨碍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和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只要证据确凿,恶意转移财产、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老赖,应主动诉至法院,追究老赖及相关人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财务等)的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取得一定证据证明有关当事人涉嫌编造虚假文件、私刻印章、提起虚假诉讼或仲裁的,可以通过举报或明确告知老赖等方式对有关人员施加较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