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询价采购?理解这些10题
1.服务项目可以询价购买吗?
答:不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供应充足、价格变动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进行询价采购。本条明确了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只能是货物。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7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2条将询价适用范围扩大至“具有统一技术和服务标准、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项目”,这可能是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
2.询价通知书是采购人制定的还是询价小组制定的?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规定,询价通知书应当由询价小组确认或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认可。
法律依据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拟定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
3.询价采购和询价通知的技术参数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吗?
某类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询价通知书中的技术参数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吗?或者没有设置实质性参数,应诉产品要全面响应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答:询价采购的规则是按照质量和服务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因此,询价通知书应当载明实质性要求,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载明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提出三个以上的交易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4.查询方式失败后可以改成单源吗?
答:不能因为询价采购失败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2)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限制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模吗?
答:是的。询价采购的使用条件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供应充足、价格变动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供应充足、价格变动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进行询价采购。
6.政府采购项目询价有二次报价吗?
a:不允许第二次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报出一次不得变更的价格。
7.在满足采购文件的前提下,询价一定是最低价吗?
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采用最低成交评审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从质量和服务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提出三个以上的交易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按照报价最低的顺序,从质量和服务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提出三个以上的交易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8.在询价通知中,能否具体说明要询价哪些品牌?
答:不能,无论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限制或指定特定品牌,都属于在不合理条件下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六)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9.询价现场是否有类似的开标、验封程序?
在询价文件中,注明了响应文件必须包含一定的不能启封的时间,但并没有说“如果不这样,将终止购买”,而是说“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提交,如不符合要求,代理商有权拒绝并退回,重新填好后再重新提交”。但询价现场有的供应商并没有这样做,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有要求供应商检查,只是要求监督检查密封,然后询价就结束了。这个可以质疑或者当场质疑吗?
答:投标文件的开标和密封检查没有类似于投标的程序。质疑不应被视为有效。
10.询价采购方式,两家公司提供同一个品牌,如何界定?
答:询价采购时,询价通知中规定了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规则,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在同一合同项下以最低评标价法参加采购项目投标的,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名投标人参加评标,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其他投标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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