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到期不续约,有提前通知需要赔偿吗?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详细准确的信息?
如果你的情况是第一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补偿如下: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