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专利制度的新香港专利条例

新的《香港专利条例》于5月28日经立法会1997通过,并于6月27日生效。新规例规定,香港将建立由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组成的独立专利体系。

标准专利是指经指定的专利局审查和授权后在香港注册和授予的专利。指定的专利局是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获得标准专利有两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须就其发明向指定专利当局提出申请,并在指定专利当局公开申请后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申请备案。经正式审查后,登记处记录并公布。那么申请就要选择一个较晚的日期——在专利权被授予或者备案申请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登记授权。经正式审查后,注册处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标准专利以供出版。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指定专利局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新《条例》还规定了短期专利的保护制度。设立短期专利的目的是保护具有短期商业价值的发明,使申请人能够尽快获得专利。知识产权署的注册处直接接受短期专利申请。对于短期专利,登记处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合格就授予专利权。但是,在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时,申请人还应提交由指定检索机构对该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短期专利有效期为4年,可续期4年,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计算。

标准专利第三年期满后可每年续展一次,有效期最长为20年。短期专利可有自申请申请日起四年的跟进期,有效期最长可达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