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最终专利

如果没有提交到国家知识局可以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应当修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