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法律主观性: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1)没有实物控制的占有;(2)无有形损失的使用;(3)不会有有形交付的事实惩罚和法律惩罚来消灭智力成果。(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裁决必须由专门的国家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人身权(如签字权)的性质,又有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适当性:知识产权专属于权利主体。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除债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5)地域性: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6)时效性: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发现自己的发现。发现者有权申请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公民有权为其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