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科技法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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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只是一些关于奖励的规定,由国务院颁布,还没有达到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但后来是1996。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1987 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技术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出台了一批配套法规,对促进流通领域知识商品的交换,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发挥了关键作用。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定了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原则、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使党和国家关于科技进步的正确意见和政策上升为法律,作为我国科技进步的依据。
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科技工作的新要求,2007年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要求,对新时期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全面规定,涵盖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自主创新政策保障、科学技术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还突出了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政府推动科技进步的责任、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科技资源的整合共享、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科学技术法规。在鼓励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方面,1996颁布实施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合同法》吸收了1987《技术合同法》的内容,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规范。在保护科技创新方面,《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面保护发明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