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宣传语言是否违反广告法?
最新广告法对广告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国家级等字眼。对于国家发明专利,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凡已获得专利的,应当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可以用发明专利证书中的相关信息反映广告内容。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四)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妨碍社会稳定,损害公众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