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1)使用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者适当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标志。如果您正确使用您的姓名、商品名称或其他标记。因为使用者的在先权利是合法的,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用户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某品牌的墨盒,合理的标明是专用于某品牌的打印机。
(3)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适当使用。”
商标侵权的认定;
(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造成的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
“类似商品”的认定应当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准。从普通消费者的眼中,可以看出两种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是否有相似之处,消费者和销售渠道是否相同。“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二是两个商标的logos主要部分是否相似。具体确定以普通消费者的普遍关注度为判断的主观标准,结合整体对比与商标显著部分对比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常常要考察商标的三要素,即声音、形式和意义。也就是发音是否一样;外观是否相似,可能会导致普通消费者的直观误解;不管意思是不是一样。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造成商标侵权的。
在认定这种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者是否有过错为标准。只要销售者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行为就可以成立,但销售者在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供货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合法取得的货物”,是指以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上购买的货物;说明“供货人”的身份要真实,在现实生活中能被对方发现。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能认为是“说明供应商”。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造成的商标侵权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刷单位未经授权或正当程序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商标标识的制造和销售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严禁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不得伪造商标标识。
(4)反向假冒引起的商标侵权。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在合法取得商品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予以更换,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是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是采取逆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声誉,用自己的商标宣传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利用他人的优质商品打造自己的品牌。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了利用商标建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反了商标与商品不可分离的原则,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5)驰名商标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
该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的使用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与该驰名商标不同,导致消费者在其他方面对该商品的来源及其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解或者混淆,从而削弱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和识别功能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有:一是以某种方式丑化驰名商标;二是以某种方式将驰名商标变暗;第三,消费者以间接误认的方式将商标误认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
(6)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
商标侵权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二是以商业目的注册或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这种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先有商标申请,后有企业注册,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