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主要包括:

(1)向同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国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潜在投标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