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1)专利权;(二)执行权;(3)禁止权;(4)承诺销售权;(五)标记权;(六)专有权;(7)许可;(八)转让权;(九)特许经营权;(10)发表权;(11)签名权;(12)复制权;(13)履约权;(14)编辑权;(15)评论权;(16)整理权;(17)翻译权;(18)修改权;(19)转播权;(20)展览权;(21)汇编权;(22)拍摄电影的权利;(23)租赁权;(24)信息网络传播权;(25)展示权;(二十六)发行权;(27)保护作品的完整性;(28)进口权;(29)出口权;(30)收费权;(31)处分等其他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或者利用,并且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