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第三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下列考试科目:

(一)专利法知识;

(2)相关法律知识;

(3)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利代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确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人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任担任。

专利代理人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每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举行前六个月,以公告形式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和证书发放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各考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资格、设立考场、组织考试、发放考试成绩单等任务。第七条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未满三年的。第八条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不得强制考试申请人参加培训,不得强制参加者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考试资料。第九条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组织和管理的人员不得泄露试题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得参加考试。

命题人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的教学、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全国统一阅卷,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一条考生达到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的,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对违纪考生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违反纪律的考试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6号令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