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2009〕3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65 438+00]19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由于会计账簿不完善、资料不全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准确查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65 438+00]18号)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账簿不健全、收入或成本不能准确核算、代表机构不能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