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5%扣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出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最高、最好等术语;(四)妨碍社会稳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的;(五)扰乱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习俗的;(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和丑恶内容的,(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
第九条表明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和承诺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和承诺的广告,应当清晰明确。广告表明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附有赠品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广告。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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