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申请特别授予的条件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相应学科授予。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要求,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课程学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准予毕业;
(三)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
(二)平均绩点低于1.8;
(3)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因考试作弊被留校察看的;
(5)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外语专业毕业生英语四级或六级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六)其他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
第5条因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毕业时已解除处分,未受任何处分。从缓刑生效之日起至毕业前,他可以特别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下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
(二)国家发明专利前三名(下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
(三)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在A、B学科竞赛中获得最高奖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SSCI、EI、CSCD、CSSCI收录(下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排名第一);
(四)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优秀。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特邀申请人进行答辩。
第六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级管理。工作程序如下: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初审名单交教务处审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形成授予重庆交通大学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加盖学校钢印和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由教务处统一颁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申请人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宣布无效。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取得学位证书的;
(二)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以欺骗、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三)经审查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毕业后10天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一条在学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往届学生,可以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一)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对不合格课程进行再教育,课程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2)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平均绩点低于1.8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间内回学校申请复读相关课程,成绩符合授予名额条件;
(3)因外语考试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回学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平均绩点是指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课的绩点。
第十三条学位证书遗失无法补办的,可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65438+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