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学研究【经济法】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商业混淆行为
1,行为本质:让人误以为是另一个人的物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2.行为类型:
(1)和别人的产品标识混淆。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志。注重经营场所的整体经营风格和装修。
(2)与他人姓名混淆。注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导致误解,构成商业混淆。
(3)与他人互联网商业标志相混淆。如域名正文、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商业混淆行为。如利用他人创作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广告词或音乐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在产品介绍中明示或暗示与知名企业或名人有业务合作关系
3.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2罚款。③吊销营业执照
(2)名称变更登记。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3)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商业混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商业贿赂
1.行为目的:寻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2.对象范围:
(1)交易对手员工
(2)受交易对手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注意员工商业贿赂的认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寻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3.行为类型:
(1)未以明示方式支付折扣或佣金。
(2)支付或者接受折扣、佣金未如实记录的。
注意正常的商业折扣和佣金:快递方式+据实复式。
第三,虚假宣传行为
1.行为本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行为类型:
(1)虚假宣传:经营者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重视商业宣传,不仅包括广告,还包括新闻、信息发布会等带有商业目的的传播行为。再比如雇人排队的行为,造成客户很多错觉。
(2)虚假交易: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网络刷单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最常见的有产品配方、客户名单等。
注①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们可以被多个权利人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取和使用的手段合法(如自主研发、通过逆向工程破译他人技术信息等)。).②特别说明:通过逆向工程解码获取他人技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行为类型: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取)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行为)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关注主体是负有特定保密义务的人。
(四)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注意主体是恶意第三人,构成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商誉的诽谤
1.行为本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2.演员:
(1)运算符
(二)其他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非经营者单位或者个人。注意被指导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人。
3.行为要点
(1)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
(2)诽谤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注意,比较性宣传通常会将同行业其他所有经营者贬低为竞争对手,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
(3)主观上有恶意诋毁对方的善意。注意,不以商业竞争为目的的诋毁商誉,只构成一般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及物动词互联网上的不公平竞争
1,行为类型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强制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者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四)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2.行为要点
(1)行为主体: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包括:①提供互联网平台(如交易平台、信息平台、社交平台等)的经营者。);②利用他人互联网平台提供产品(实物、信息产品、投资产品、服务产品等)的经营者。).
(2)行为对象:在互联网上与行为人有实际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3)行为特征: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