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自己的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所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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