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遵循四个原则。
教育惩罚遵循四个原则:有利于学生原则、有限度原则、公平原则和闭环原则。
1,亲生原则:
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前提,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的特征。没有必要的秩序,教育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加强纪律、维护秩序是教育惩罚的直接诉求。
教师往往会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如点名批评、写罚站、写检讨、要求家长维护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如开小差、坐立不安、上课迟到、不交作业、故意捣乱等。
保护秩序不是规训教育的根本目的,它只具有工具价值,促进学生自由全面发展才是规训教育的本体价值。教育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支配、压迫和羞辱学生,而是为了学生自由全面发展而创造良好的纪律和秩序。
2、有限原则:
纪律本身不是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教育惩罚应遵循有限使用原则,应慎用,无理由、无效、无用、必要。
首先,教育和惩罚要合法合规。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法定职权,但不代表你可以随意选择惩戒。你需要遵守规则,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教育惩戒并不适用于所有过错问题,主要针对主观故意过错行为。对于无意犯错,能主动认识到问题的学生,要给予适当的宽容。惩罚是针对过错,而不是无辜。
3、公平性原则:
任何处分决定都必须经过正当、严格的程序,防止处分权的滥用,避免随意性和片面性,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老师应该平等对待所有学生,惩罚是所有学生主观故意错误的必然结果,而不是所谓“差生”的“专利”。没有一个学生享有受罚免考的特权。
4、闭环原理:
教育惩罚不应该是“无警告的惩罚”,而应该体现教师对学生成长的关心和善意。“对你好”不是老师单方面的主观武断,而是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让学生感到关心。
对事后被处分的学生进行情感关怀。惩罚会给学生带来负面的情绪体验,接受惩罚的学生在情绪上更需要关心和帮助。老师及时、无条件、真诚的关心,让学生体会到老师的亲切和温暖,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